(2013)北立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北立民终字49号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广西北投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北投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立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东北(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北区34室)。法定代表人:杨升震,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北投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路工业园区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归翀,董事长。上诉人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投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8月20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基于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广西北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是北海市,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有合同依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租赁合同在深圳市龙岗区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广西北海市,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上诉人虽主张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庆强审 判 员 万德荣代理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颂景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