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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宫福超与徐达良、于来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福超,徐达良,于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保字第40号申请人:宫福超。被申请人:徐达良。被申请人:于来芳。申请人宫福超与被申请人徐达良、于来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徐达良、于来芳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宫福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达良、于来芳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宫福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