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非执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曹启雄、张青青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启雄,张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执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局长。被执行人曹启雄,男。被执行人张青青,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曹启雄、张青青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夫妇婚后于1994年11月生育一女,又于2012年2月违规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7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3)第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违规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106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7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3)第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袁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