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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7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祁惠珍与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惠珍,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7075号原告祁惠珍,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大鸣(原告之夫),北汽九龙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联系地址同原告。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茶叶胡同**号楼南侧。法定代表人范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如意,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祁惠珍诉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祁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大鸣、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之委托代理人范如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惠珍诉称,2011年9月25日下午16时50分,被告菜市场因电路短路突发火灾,火势在10分钟内殃及市场1300平方米面积,风向从东向西北,大火燃烧约一个小时。原告家住在富国里XX楼X门XX号房屋,火灾导致原告家门窗变形,脱落,遮阳帘被烧坏,墙体断裂,内墙电路受损,墙皮脱落,空调机室内室外机明显受损,无法正常使用,信鸽丢失及死亡共计27只,鸽子棚损害。其后被告虽给原告家安装了窗户,但不合格,后原告自行安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财产损失77000元(其中遮阳帘2000元、房屋因火灾开裂赔偿30000元、鸽子27只30000元、房屋粉刷4000元、重新安装阳台及主卧的窗户6000元、空调室外机1000元、鸽子窝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辩称,事故是2011年9月5日5时发生的,原告住房位于市场北侧楼房的西侧,认可原告的住所。事故发生后我单位帮原告重新安装了窗户,并给了原告角铁让其重新修鸽子窝,原告也从我单位拉走了角铁修鸽子窝。我方不认可原告所述的遮阳帘损坏情况、房屋开裂情况及鸽子被闷死情况,不清楚原告房屋是否需要粉刷。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情况不清楚。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XX路XX号楼X楼XX室系原告名下房屋。2011年9月5日17时许,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火灾殃及原告住处,后被告给原告家重新安装窗户。庭审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市场发生的火灾导致其房屋窗户损坏,遮阳帘被烧坏、房墙开裂、鸽子死亡及丢失、鸽子窝被烧变形,空调机损坏,并导致其粉刷房墙及发生各项损失。被告对原告家的遮阳帘烧坏、房墙开裂、鸽子死亡及丢失、空调机损坏、房墙粉刷情况均不认可,称已给原告角铁让其重修鸽子棚,给原告重新安装了窗户,原告现无证据证明房墙开裂与火灾有必然联系。原告认可火灾后被告给其安装了窗户,但因安装质量不合格,安装后发生漏雨变形,故原告需要重新安装阳台及主卧的窗户。诉讼中,本院前往原告家进行现场调查并拍摄现场照片,被告对照片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照片中的情形与火灾有关。庭审中,被告不认可空调机损坏与火灾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未就空调机热泵损害与火灾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户口本、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市场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家财产受损,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窗户、遮阳帘、鸽子棚损坏、墙皮粉刷之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空调机损坏、鸽子死亡、丢失之损失,经本院现场调查,结合被告市场、原告家位置、原告家空调安装及鸽子棚安装位置、火灾持续时间及当日风向,对原告之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墙体断裂之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墙体断裂与火灾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对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赔偿原告祁惠珍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如果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祁惠珍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国里综合市场中心负担一千五百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胡 宁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