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邵光帅与申世景、白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光帅,申世景,白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邵光帅,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申世景,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鹤,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邵光帅诉被告申世景、白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光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世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光帅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申世景向我���款50000元,被告白鹤给被告申世景担保。借款逾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申世景未予偿还,被告白鹤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申世景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白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申世景、白鹤未答辩。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被告申世景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未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偿还。被告白鹤给被告申世景的借款担保。被告申世景于借款的同日向原告邵光帅出具了书面借据,被告申世景在借据上签名摁手印,被告白鹤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摁手印。原告邵光帅将款50000交付给被告申世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申世景、白鹤催要,被告申世景、白鹤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申世景欠原告邵光帅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和偿还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白鹤给被告申世景的借款担保,未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申世景偿还给原告邵光帅借款50000元;二、被告白鹤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申世景、白鹤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05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德民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