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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毕桂锁、唐山市丰南区宏元塑料制品厂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毕桂锁,唐山市丰南区宏元塑料制品厂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被告毕桂锁。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元塑料制品厂。负责人刘善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桂锁、唐山市丰南区宏元塑料制品厂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