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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众立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袁存根,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众立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袁根东,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江阴市众立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中堂镇长虹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刘方。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袁根东.被告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与长江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江苏中邦涂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时洪波。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原告江阴市众立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根东、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回避,理由是被告之一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本院认为,被告淮安市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