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彭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将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座落于容州镇众宇新城8幢2单元403号房屋(房产证号:容房字第000158**号)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本院向容县房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容县房产管理所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座落于容州镇众宇新城8幢2单元403号房屋(房产证号:容房字第000158**号)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某名下,申请执行人彭某同意终结执行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