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徐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大睿厦2号楼15楼。负责人陈国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亮亮,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亮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原告太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