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苗松超、王小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苗松超;王小瑞;吕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中段南侧。负责人高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付根,该行法规科主任。被告苗松超,男,34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小瑞,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凤兰,女,57岁,汉族,教师,住平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诉被告苗松超、王小瑞、吕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