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新林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邹福前,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郭彩英,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刘新林,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新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5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征决字(2013)第5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3)第5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邱惠芬审判员 李亚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