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储昭益与王先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昭益,王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储昭益被执行人:王先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先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先保在岳西县水利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先保月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直至额满707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修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