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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储昭益与王先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昭益,王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储昭益被执行人:王先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先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先保在岳西县水利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先保月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直至额满707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修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