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马锦峰与邹敏、蒋守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敏,马锦峰,蒋守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锦峰。原审被告:蒋守盛。上诉人邹敏为与被上诉人马锦峰、原审被告蒋守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敏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