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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曰明、与李爱琴、、王桂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张曰明。被执行人:李爱琴。被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岳芳芳。被执行人:岳涛华。被执行人:岳洋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琴、王桂英、岳芳芳、岳涛华、岳洋洋在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被继承人岳瑞强应有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爱琴、王桂英、岳芳芳、岳涛华、岳洋洋继承岳瑞强的在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