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民特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民特字第0017号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1********,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幢*单元***室。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赵某某,男,1954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540515xxxx,汉族,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x号,现住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x幢丙单元xxx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与赵大某系兄妹关系,赵大某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从2010年7月被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确定为老年性痴呆,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赵某为其监护人。审理中,本院查明,王某某和赵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赵某。被申请人赵某某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血管痴呆,重度智力缺损,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申请人赵某自愿为赵某某监护人,担起照顾赵某某日常生活的责任,且被申请人赵某某之妻王某某亦无异议,故本院指定申请人赵某为被申请人赵某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为赵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某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某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