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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正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严生与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生,陈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滨正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严生。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亚东。原告严生与被告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生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书写借条,承诺在一个月内保证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搪塞,被告不诚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亚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严生与被告陈亚东系邻里关系,2013年4月26日,被告陈亚东丈夫的哥哥严华亭需要借钱,原告不认严华亭,遂由被告陈亚东出面向原告严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严生人民币叁万元整,(钱),借款人:陈亚东,2013.4.26日。”上述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清偿该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亚东向原告严生借款,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时,理应积极还款,被告未能清偿该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严生要求被告陈亚东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东归还原告严生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9月4日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