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胡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