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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希清与徐水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清,徐水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徐希清。被告:徐水林。原告徐希清诉被告徐水林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进行诉前登记,并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2.50元,由原告徐希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宏斌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人民陪审员  郑银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