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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韩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