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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马××为与被告蔡××、杨××、张××民间借贷与蔡××、杨××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马××为与被告蔡××、杨××、张××民间借贷,蔡××,杨××,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915号原告:马××。被告:蔡××。被告:杨××。被告:张××。原告马××为与被告蔡××、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及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张××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马××起诉称:被告蔡××与被告杨××系夫妻。被告蔡××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张××为被告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因资金需要,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返还,被告张××亦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蔡××、张××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蔡××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应对被告蔡××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现请求判令:一、被告蔡××即时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杨××对被告蔡××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对被告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蔡××、张××未作答辩。被告杨××答辩称:本人并不认识原告,对被告蔡××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被告蔡××经常赌博,并无其他职业,根本无力支付��款利息,原告仅凭对被告蔡××及担保人的信任出借款项,借款时未通知本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蔡××离婚时也未提及本案借款,因此,本案借款与本人无关,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另本案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借款利息并不是原告起诉陈述的按月利率2%计算,而是每万元每天二、三十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原告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一、借条及台州银行付款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告蔡××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以及被告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蔡××与被告杨××于2008年3月13���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杨××认为,对证据一中的银行付款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的借条表示不清楚。借条虽载明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而实际借款利息是按每万元30元/天计算。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蔡××、杨××、张××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蔡××、张××,被告蔡××、张××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与被告杨××于2008年3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登记离婚。2012年12月8日,被告蔡××向原告马××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马××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张××为被告蔡××的上述借款向原告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马××通过其在台州银行的帐户向被告蔡××交付借款200000元。借款后,被告蔡××未返还原告马××借款,被告张××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蔡××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蔡××返还借款,被告蔡××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蔡×��与被告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被告蔡××与原告明确约定为被告蔡××的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应与被告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的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蔡××、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马××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张××对被告蔡××、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蔡××、杨××共同负担,被告张××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