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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复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地冶金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五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复字第69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金丰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巍,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济干。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地冶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飞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田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娟、李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墩峰路118弄14幢17号。法定代表人吴孔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孔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孔华。申请复议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江苏天地冶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五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孔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