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姜晓晖,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六路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