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会与蔡美丽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会,蔡美丽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余天祥,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美丽,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义兴,男,武夷山市上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武夷山市吴屯乡排头村民委员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正明审 判 员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