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国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0月结婚,2002年9月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3个月即发现被告吸毒,而且脾气暴躁,还有暴力倾向。被告因为吸毒,曾多次到本市公馆、金塘强制戒毒,还被判劳教三年。被告劳教释放后,原告以为被告改好了,于2008年又和被告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又再吸食毒品到现在。被告在婚姻期间曾多次暴力殴打原告。由于被告吸食毒品,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悔改,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分房,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谭洁萍和儿子谭皓文由原告抚养;判决被告支付儿女抚养费用每月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已很久没有吸毒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举行婚礼,于200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9月25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吸毒,并对原告有暴力倾向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超过十年。尽管被告曾有吸毒的恶习,因而影响双方夫妻感情,但被告现在通过各种的方式努力去除恶习,尽力挽回夫妻感情,原告应对被告戒掉毒瘾抱有期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利益和孩子成长出发,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龚衍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