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保军与闫志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闫志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65号原告杨保军,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被告闫志泉,男,1952年12年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军与被告闫志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军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志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保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