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张绍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张绍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李杰,男,199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兵,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杰与被告张绍兵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张绍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