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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赵桂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赵桂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民,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赵桂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