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刘文华与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被告刘文华。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陪审员 阴彦平陪审员 李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