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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刘文华与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被告刘文华。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文华、淅川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陪审员 阴彦平陪审员 李中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