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国兰、李达等与李宏宇、浙江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兰,李达,李海,李宏宇,浙江旺通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陈国兰。原告:李达。原告:李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宇。被告:浙江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东路143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诉讼代表人:滕黛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兰、李达、李海与被告李宏宇、浙江旺通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苓芝、李达、李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