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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北海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北海新世纪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北海新世纪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北海新世纪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部门协助将被执行人北海新世纪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广东路XX花园XX号房屋【北土建(九四开)字第零壹伍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91.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北房权证(2001)字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码:XX】名下。本案执行费1096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同意本案和解执行结案。至此,(2013)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1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