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胡辉与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辉,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857号原告胡辉。被告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国。原告胡辉诉被告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娱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辉诉称,2013年4月15日、6月5日,被告以付房租、员工工资等为由向原告借款34万元、15万元合计49万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条(盖有公司章),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9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借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两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新鑫娱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新鑫娱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没有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成立,公司住所地为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和津广场一区三层,经营范围:舞厅、OK厅服务。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刘存国任被告监事一职,2013年5月24日被告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存国,在被告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庭审中,刘存国称其被告的实际经营人。2013年4月15日、6月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34万元、15万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存国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6月15日和2013年8月10日)、借款用途即用于被告付房租、验资、工资等,并盖有被告公司章。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胡辉与被告新鑫娱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且被告予以了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要求被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限被告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辉借款490000元及利息(其中34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15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舟山市普陀新鑫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