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怀贞与崔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贞,崔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368号原告刘怀贞,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崔永芳,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怀贞诉被告崔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贞、被告崔永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凤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怀贞诉称,崔永福与崔永芳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4日至2012年11月3日,崔永福分四次向我借款15万元,经多次索要崔永福一直未偿还,后崔永福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崔永芳偿还我借款本金1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永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1日被告崔永芳与崔永福在茌平县杜郎口乡政府登记结婚。崔永福分别于2008年9月24日、2011年8月1日、2012年6月1日、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刘怀贞借款1万元、6万元、2万元、6万元。借款后,崔永福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崔永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4张,被告崔永芳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崔永芳与崔永福系夫妻关系,崔永福现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崔永芳应当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永福欠下的债务。被告崔永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崔永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怀贞借款本金15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崔永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杨金岱人民陪审员 单士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