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林世强与张守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强,张守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608号原告林世强,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张守荣,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强与被告张守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