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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荣茂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荣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435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75001)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MICHELLACOST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荣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姚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与被告晋江荣茂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婷人民陪审员  赖建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瑄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