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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钟法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钟山县防疫站诉虞╳╳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防疫站,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钟法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防��站,住所地:钟山镇西路2-1号。被执行人虞XX。钟山县防疫站诉虞XX欠款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贺钟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虞XX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虞XX在钟山县农村信用联社红花信用社的存款4490元(账号:43801101010XXX1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