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非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莘县瑞祥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莘县瑞祥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非执字第73-1号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驻聊城市汇金街17号法定代表人:马荣锁,男,局长。被执行人:莘县瑞祥热电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聊环监察罚字[2013]68号《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5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设定的罚款8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聊环监察罚字[2013]68号《聊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