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郁甲、郁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甲,郁某甲,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甲。2008年12月17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0月因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郁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刑事拘留。2013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贾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郁甲、郁某甲与贾×驾驶一辆无牌奥迪a4轿车,在浙江省××市××、××等地采用借打电话、问路方式搭讪被害人。后又冒充外商以境外银行卡不能在大陆使用,需要借用被害人银行卡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再持骗得的银行卡取款等方式两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5月27日15时左右,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在开化县城关××路××银行门口,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现金4300元。2、2013年5月27日18时左右,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在江山市××医院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现金4100元。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人主动向安某某五河县公某某投案自首,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案发后,已由亲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返还予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冒充外商人士以境外银行卡无法在本地使用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郁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郁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贾某在2013年6月28日被诊断已怀孕13周左右。社会调查报告表明被告人郁某甲社会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对所在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缴款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甲、郁某甲、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流窜作案,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本案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郁乙、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郁甲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丽丽开化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二○一三年十月日核稿人:二○一三年十月日拟稿人:汪肖宁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事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文:(2013)衢开刑初字第277号打印:25份(文稿正文附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