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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玉仙与任承挺债权���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802-2号原告:李玉仙。委托代理人:傅宝善,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承挺,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体育场西路7-1号江南住宅区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203023110委托代理人:张丽蓉、龚志坚,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睿,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体育场西路7-1号江南住宅区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808180310委托代理人:张洪明,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仙与被告任承挺、第三人任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玉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