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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修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成妮、许素芳等与许同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妮,许素芳,许小喜,许素芹,许素霞,许同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修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赵成妮,女,1940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许素芳,女,1967年12月23日,汉族,系赵成妮长女。(未到庭)原告许小喜,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赵成妮长子。原告许素芹,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赵成妮次女。(未到庭)原告许素霞,女,1978年1月5日生,汉族,系赵成妮三女。(未到庭)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同喜,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海梅。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成妮、许素芳、许小喜、许素芹、许素霞诉被告许同喜继承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