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伍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蔡天俊与刘娟、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俊,吴群,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蔡天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丁璐,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群,男,汉族,居民。被告刘娟(系吴群之妻),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天俊与被告吴群、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蔡天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