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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张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杰。委托代理人:朱平飞。被告: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24元,由原告宁波科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戎 绒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