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景森全与颉宏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森全,颉宏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景森全。被告颉宏仓。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森全与被告颉宏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森全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森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森全承担。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