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朋朋与张建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朋,张建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李朋朋,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张咀村李坡组,居民。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灵,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杨魏村*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朋与被告张建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退还原告李朋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