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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告张蕾娟与刘小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刘小平,男,生于1983年8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