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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爱花与张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花,张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郑爱花。被告:张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花与被告张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爱花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