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爱花与张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花,张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郑爱花。被告:张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花与被告张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爱花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