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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宣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全忠,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