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宣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宣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全忠,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