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于兴华与殷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华,殷占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于兴华。被告殷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兴华诉被告殷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兴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华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