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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于兴华与殷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华,殷占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于兴华。被告殷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兴华诉被告殷占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兴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华撤回起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