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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柴国君与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君,陆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柴国君。被告:陆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国君与被告陆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汉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国君撤回对被告陆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国君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