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马玉翠与孙洪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宋体仿宋宋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宋体仿宋宋体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宋体仿宋宋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司开廷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训安、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春天经媒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8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9月13日生育长子孙甲,2009年6月10日生育长女孙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被告整天不务正业,赌博酗酒,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中大小事情不管不问,还经常疑神疑鬼,怀疑原告对其不忠。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为了解脱这桩痛苦的婚姻。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现在还太小,夫妻双方感情还不错,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媒人介绍,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1999年9月13日生育长子孙甲,于2009年6月10日生育长女孙乙。现原告马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马某某陈述及举证婚姻登记记录、户口登记卡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孙某某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对妻子言听计从,再也不赌博酗酒,好好把家庭搞好,希望给予机会改正缺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结婚时间长,已经生育两名子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已经写下保证书,下决心改正缺点,应当给予被告改正缺点的机会。故对于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和睦团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