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邹国钟与杨燕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钟,杨燕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217号原告邹国钟,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杨燕燕,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原告邹国钟与被告杨燕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国钟,被告杨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国钟诉称,原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被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2013年5月,被告安装空调外机,距原告卧室窗户仅0.98米,严重影响原告的休息、生活,原告阻止,被告用脏水泼入原告卧室,致使原告卧室内的物品受污。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卧室窗外的空调外机,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以下币种同)。被告杨燕燕辩称,被告安装空调外机是经过物业同意的,安装时原、被告矛盾比较激烈,被告报了110,110民警和物业都称让被告按现在位置安装,小区里的其他业主都是如此安装空调外机的。另外,发生纠纷时,因为原告先拿铁棍打被告,被告才泼脏水,如果原告没有过激行为,被告也不会采取过激的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原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被告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2013年5月,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侧对原告卧室窗户,相距不足3米。安装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用污水泼入原告房内,造成原告房内物品受污。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房产证、产权人信息、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安全等方面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侧对原告的窗户不足3米,违反了《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用污水弄脏原告房内物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元,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侧对原告邹国钟卧室窗户的空调外机;二、被告杨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原告邹国钟人民币1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姝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